在厦门设立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首先需要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次还有如下限制:
1.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3. 具有自有资金及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主发起人应为企业法人,设立3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第三方资信等级A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近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法人股东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流动资产大于出资额,净资产大于累计对外投资额(含本次)的2倍,且法律法规未禁止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投资;
4. 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精通融资担保业务,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个人品行。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具有5名以上熟悉担保业务的专业人员;
5. 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7. 设立外商投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符合国家外资企业设立规定。 具体所需申报材料可至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jr.xm.gov.cn/)办事大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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