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设立一家典当行,首先需要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次还有如下限制:
1.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 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3.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 法人股东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法人股东应为内资企业,原则上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实现盈利;法人股东应选择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法人股东应有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前)或增值税和所得税记录。
6. 法人股东具备以自有资金货币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
7. 法人企业股东应经营规范、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8. 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9. 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10.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具体所需申报材料可至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jr.xm.gov.cn/)办事大厅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