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全市金融服务环境,简化申请流程,放宽资金使用范围,更好地服务稳企纾困工作,我局拟修订《厦门市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5月20日-5月31日,我局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反馈意见。2022年5月20日-2022年6月2日通过座谈、金宏网等方式向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共收集7条反馈意见,采纳6条,未采纳1条。采纳与否情况见下表:
序号 |
部门 |
意见及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市工信局 |
第一章第三条:“……鼓励本市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积极申请。……”因“三高”政策即将到期,不专门提此类企业,建议删除。 |
采纳 |
2 |
市财政局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即应急还贷资金的服务对象……”建议删除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本办法所称贷款机构贷款……”建议仅保留商业银行。服务对象及合作机构后续根据实际确需突破的,参照原来在主办法基础上另行出台。 |
不予采纳 |
3 |
第四条“应急还贷资金由厦门市财政局安排,纳入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建议修改为“应急还贷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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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十条第1点“……申请人的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贷款机构的续贷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也需同步对该笔应急还贷资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建议修改为“……申请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对贷款机构的续贷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也需同步对该笔应急还贷资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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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十八条 “……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享受应急还贷资金及市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支持。”需核实该条是否有上级文件依据,若无建议删除。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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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建议修改为“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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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厦门银保监局 |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第(三)点,业务指导部门加上市金融监管局,以对应办法所称“贷款机构”中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的地方金融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建议将“监督贷款机构按规定使用应急还贷资金。”改为“监督贷款机构按规定办理应急还贷资金业务。” |
采纳 |
对于未采纳的意见解释如下:
市财政局提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即应急还贷资金的服务对象是指工商登记在厦门市,因经营发展需要,有临时资金周转需求的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建议删除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本办法所称贷款机构贷款是指在厦门市的商业银行及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辖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申请人提供的除消费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建议仅保留商业银行。服务对象及合作机构后续根据实际确需突破的,参照原来在主办法基础上另行出台。理由为:合作机构、服务对象扩大作为疫情期间出台的方案,作为常态化政策沿用有可能会导致资金运作的风险扩大。
针对以上内容,我局本着在不影响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应急还贷资金使用范围、惠及更多市场主体的原则,建议:
(一)将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服务对象,理由如下: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委等上级文件的需要,二是符合发展普惠金融要求,三是支持乡村振兴的有效举措,四是将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服务范围,不会增加应急还贷资金风险。
(二)将辖内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合作机构范围,理由如下:一是目前我市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海翼财务公司、翔业财务公司、金美信消费金融公司、厦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5家,均为市属国企控股或参股机构,风险相对可控。二是目前应急还贷资金已与财务公司开展过业务合作,与信托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此类机构确有开展应急还贷业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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