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工作要求,金融属于特许经营,必须持牌经营,任何机构未经许可或备案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开展金融活动;注册成立一般工商企业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涉及地方金融组织等具有金融活动特征类似的字样。截至2025年12月,我市尚有63家“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及名称违规使用地方金融组织字样的企业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现将名单予以公告。
上述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继续从事或变相从事相关业务,应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或完成名称、经营范围“双变更”登记,名称、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小贷”“典当”“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字样。变更后,企业应依法继续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
公告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公告期满后,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厦门市“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及名称违规使用地方金融组织字样企业名单(63家)
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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