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12-31 10:03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加强我市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推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一)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业务,应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三)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

  (四)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1.保理融资;

  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3.应收账款催收;

  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本指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务,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五)商业保理企业应积极转变业务模式,逐步提高正向保理业务比重,惠及更多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助力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二、严把市场准入门槛

  (六)设立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商业保理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2.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需一次性实缴到位;

  3.商业保理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4.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最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

  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应为企业法人股东,并且持续经营2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净流动资产大于出资额,实施本项目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5.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七)设立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向市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包括拟设立商业保理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主要业务模式、设立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内容;

  2.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资信材料。企业法人股东应当包括最近2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等;自然人股东应当包括身份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等;

  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

  4.公司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正常经营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市金融监管局提出合并、分立、变更注册资本金、扩大经营范围、变更股东、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经市金融监管局同意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详见附件)

  三、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九)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十)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十一)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1.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2.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3.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4.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5.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十二)各区(管委会)应当指定一个部门(以下简称区监管部门),配备专业监管力量,配合市金融监管局做好本辖区内注册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属地风险处置,并自觉接受督促指导。

  (十三)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及时向区监管部门和市金融监管局报告:

  1.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2.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3.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4.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5.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6.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

  7.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10.企业或其主要法人股东依法解散、申请破产或者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十四)商业保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接入“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和厦门市地方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全面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业务经营信息等各项数据,并对报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五)商业保理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如实修改相应信息。

  (十六)市金融监管局可根据风险监管需要,采取窗口指导、提高信息报送频率、督促开展自查、做出风险提示和通报、进行监管约谈、开展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现场检查可采取询问商业保理企业工作人员、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系统数据等方式,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

  五、稳妥推进分类处置

  (十七)市金融监管局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时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等情形将商业保理企业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十八)正常经营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市金融监管局按注册地审核正常经营类商业保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完 整填报信息的企业,市金融监管局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分批分次进行公示,纳入监管名单。

  (十九)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企业。其中,“失联”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空壳”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上一年度市场监督部门年度报告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涉嫌违法商事登记法规的,市金融监管局将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并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二十)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规定的企业,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市金融监管局将依法处罚或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十一)市金融监管局将于2020年6月末前完成所有正常经营的商业保理企业的公示。

  六、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二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商业保理企业提供境外合作渠道支持,助力商业保理企业拓展国际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研究探索与商业保理企业加强业务合作,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增强商业保理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二十三)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制定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加大对商业保理行业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升社会认知度;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经营;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其他

  (二十四)本指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指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厦门市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则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商业保理企业变更办事指南

 

 

  附件:

  商业保理企业变更办事指南

  正常经营的商业保理企业合并、分立、变更注册资本金、扩大经营范围、变更股东、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并

  1.申请书,包括合并事由、合并后商业保理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主要业务模式等方面内容;

  2.拟合并商业保理企业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合并后新增的股东的资信材料;

  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材料;

  5.合并后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6.就合并事项向债权人(含合作银行)出具的书面通知书、登载合并公告的报纸(在市级及以上报纸公告,公告日距申请日45日以上)。

  二、分立

  1.申请书,包括分立事由、分立后商业保理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主要业务模式等方面内容;

  2.拟分立商业保理企业关于分立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分立后新增的股东的资信材料;

  4.分立后各商业保理企业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材料;

  5.分立后各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6.就分立事项向债权人(含合作银行)出具的书面通知书、登载分立公告的报纸(在市级及以上报纸公告,公告日距申请日45日以上)。

  三、增加注册资本

  1.申请书;

  2.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大)会决议;

  4.转让协议(如有新进股东);

  3.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资信材料。新进或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包括最近2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等;新进或增资的自然人股东应当包括身份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等;

  四、减少注册资本

  1.申请书;

  2.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大)会决议、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就减资事项向债权人(含合作银行)出具的书面通知书、登载减资公告的报纸(在市级及以上报纸公告,公告日距申请日45日以上);

  4.商业保理企业企业信用报告。

  五、扩大经营范围

  1.申请书,包括新增业务必要性和可行性,业务模式;

  2.公司关于扩大经营范围的股东(大)会决议。

  六、股权变更

  1.申请书,包括变更事由、新进股东背景介绍、变更股份比例;

  2.公司关于变更股权的股东(大)会决议;

  3.转让协议;

  4.新进股东应当符合《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所规定的新设商业保理企业所应具备的股东条件。新进企业法人股东应当包括最近2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等;新进自然人股东应当包括身份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等;

  七、变更注册地址

  1.申请书;

  2.住所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

  商业保理企业禁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变更注册地址。

  八、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申请书;

  2.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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