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融资担保公司: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相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贷款产品明确标示年化综合费率的通知》(福银〔2021〕20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费率计算规则,现就做好担保产品明确标示年化综合费率通知如下:
一、请各融资担保公司切实提高认识,根据《通知》中计算规则,对现有担保产品费率及标示情况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并于7月17日前向我局报送加盖公章的《明示年化综合费率情况自查表》(见附件2)、每类担保产品的合同模板。
二、请未明示担保产品年化综合费率的融资担保公司限期整改,计算所有担保产品的年化综合费率(计算口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服务费、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并在担保产品的所有宣传渠道(如线上官网、APP、微信公众号、QQ等,线下宣传折页、宣传册等)、合同上以醒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加粗字体、放大字号、加着重号、加边框等)突出显示年化综合费率,通过电话、现场营销等方式推销担保产品时,需明确告知客户担保年化综合费率。请于7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加盖公章的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三、请各机构认真开展自查及整改工作,我局将对各机构明示年化综合费率情况开展抽查,对于不按要求执行的,我局将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贷款产品明确标示年化综合费率的通知(福银〔2021〕20号)
2.明示年化综合费率情况自查表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
(联系人:周毓秀 联系方式:0592-2663228 邮箱:jrb_jgc@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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