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厦门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申报指南
时间:2025-05-07 16:08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厦门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简称《十条措施》),促进我市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一条 《十条措施》的申请主体为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类企业由其在本市的股权投资机构申请《十条措施》涉及的各项扶持条款。

  第二条  股权投资机构申请享受《十条措施》第(一)、(二)款扶持措施的,原则上应于符合条件的次年8月底前向股权投资机构所属的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各区(管委会)审核并兑现。

  第三条  股权投资机构申请享受《十条措施》第(三)款扶持措施的,可向股权投资机构所属的区(管委会)提出出资申请。所属区(管委会)根据该股权投资机构在本市已实现投资收益的情况,提出政府投资基金参投项目的规模建议。

  所属区(管委会)向市级提出参投建议时,应由本区(管委会)出资代表同步出具出资承诺书,市区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市区财政受益比例。市级按程序提请有权审批的决策机构研究。

  第四条  股权投资机构申请享受《十条措施》第(四)款扶持措施的,按我市政府投资基金相关管理要求,申请享受超额收益奖励。股权投资机构申请享受《十条措施》第(八)款、第(九)款扶持措施的,按我市政府投资基金相关管理要求办理。

  第五条  《十条措施》第(十)款的适用范围为市政府投资基金体系统一管理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按照《市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绩效评价,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涉及《十条措施》各项扶持条款所需的申请材料由政策受理部门确定。申请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一份,可提供复印件,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骑缝加盖公章。申请企业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由政策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第七条  本申报指南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管委会)政策受理部门配合执行。各区(管委会)政策受理部门应将兑现情况按季度报送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  各区(管委会)政策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第九条  本申报指南有效期与《十条措施》一致。

  附件

  各区(管委会)指定政策受理部门有关信息

各区(管委会)政策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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