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金管规〔2025〕1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金融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金融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切实提升绿色金融服务水平,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国家、省有关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开展绿色信贷奖励。对符合相应标准的企业(项目业主),向金融机构申请除财政投融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绿色信贷,根据绿色等级对信贷实际使用资金给予0.5%-1%的奖励,单个企业按比例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

  二、提供绿色信贷增信支持。发挥增信基金作用,为绿色低碳市场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服务,鼓励银行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办理时限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鼓励发行绿色债券。企业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新发行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蓝色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按实际募集金额的0.0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按照中欧《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发行绿色债券的,奖励比例及奖励金额上限在原基础上提高20%。

  四、开展绿色保险奖励。对未列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名录但主动向本市保险机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以及投保碳保险的企业给予实际保费30%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五、促进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相关机构支持企业参与合规碳交易,开展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绿色权益抵质押融资业务,研发碳效信贷、气候债券等金融产品,探索并推广金融支持林业碳汇、海洋碳汇项目的场景、途径以及其他绿色金融配套服务,遴选相关优秀案例进行汇编推广。

  六、推动企业践行ESG理念。鼓励企业将ESG纳入发展战略、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开披露ESG报告。对于对标《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等高标准编制的优秀ESG报告,政策期内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度优秀报告不超过20项。

  七、鼓励设立绿色金融服务机构。对推动我市绿色金融领域发展具有影响力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联合性社会团体等,经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针对上述协会、联合性社会团体等,经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ESG领域的专题培训、主题研讨活动、产业对接活动,促进企业ESG管理能力与水平提升,结合活动举办情况,给予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50万元。支持绿色金融服务机构积极探索编制绿色(含转型、蓝色)金融标准体系,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补30万元、20万元、15万元。

  八、支持地方金融组织服务绿色转型。将环境信息披露及其他助力绿色金融发展事项纳入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考评。针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以及绿色服务等业务的,鼓励银行对其授信时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办理时限等方面给予支持。

  九、优化绿色金融基础环境。开展厦门市绿色融资企业(项目)的标准制定、评估认证、信息披露等基础性工作。本市国有企业无偿承担前述工作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充分考虑。

  本措施规定的奖补政策不重复叠加享受,相关机构、企业可择优选择,被依法纳入违法违规、失信名单的机构、企业按规定不得享受。以上扶持补助,根据年度预算规模进行兑现。

  本措施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