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信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金管规〔2025〕2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企业信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2025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企业信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扶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帮扶企业维持正常资金周转,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贷周转基金(以下简称信贷周转基金),适用于原贷款机构续贷和跨贷款机构转贷(以下简称“原机构续贷”和“跨机构转贷”)。原机构续贷是指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用于归还同一贷款机构贷款的短期资金;跨机构转贷是指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用于归还不同贷款机构贷款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周转基金服务对象(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因经营发展需要,有临时资金周转需求的本市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贷款机构贷款,是指本市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为申请人提供的除消费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

  第四条 信贷周转基金通过预算安排等方式筹集,由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是信贷周转基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金融监管局)对信贷周转基金进行管理、协调。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信贷周转基金的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信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开展信贷周转基金绩效管理;做好贷款机构的考核评价;指导管理人做好信贷周转基金发放、回收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信贷周转基金政策制定和考核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会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制定信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指导管理人提高信贷周转基金服务水平;对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和再评价;参与对贷款机构的考核评价。

  (三)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是信贷周转基金的业务指导部门,引导贷款机构加大对信贷周转基金的使用力度,督促贷款机构依法合规办理信贷周转业务。

  第六条 信贷周转基金管理人负责信贷周转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具体包括:

  (一)与贷款机构签订信贷周转基金合作协议;

  (二)审核申请人资料,签订相关合同后,确认信贷周转基金调拨路线;

  (三)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审批资金由信贷周转基金内部账户发放借款,向申请人发放的借款用于归还对应贷款机构的贷款;

  (四)督促贷款机构按照承诺内容及时放款,通过资金封闭运作的方式及时归还信贷周转基金;

  (五)在保证信贷周转基金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基础上,适当配套银行高收益产品,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基金运作收益并入内部账户管理;

  (六)每月制作业务台账,定期编制业务经营情况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报送。

  第七条 管理人设立信贷周转基金内部账户,对信贷周转基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信贷周转基金不得用于管理人其他日常运营或承担管理人自身经营风险;在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信贷周转基金的前提下,管理人不承担信贷周转基金的运营风险。

  第八条 管理人按季收取管理费用,按当季完成的信贷周转基金累计周转金额的0.01%收取,不得超过当季基金收益。

  第九条 有意愿通过信贷周转基金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续贷(转贷)的贷款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机构续贷

  与管理人签订信贷周转合作协议,并主要负责使用信贷周转基金归还原有贷款及发放续贷用于归还信贷周转基金。贷款机构须保证续贷资金封闭运作并能及时归还信贷周转基金。具体包括:

  1.提供信贷周转基金转入的指定内部账户,并保障其有效、安全;

  2.对申请人使用信贷周转基金事项进行审核并做出续贷承诺;

  3.对申请人还贷账户进行监管,划转续贷资金归还信贷周转基金等工作。

  (二)跨机构转贷

  原贷款机构和新贷款机构均与管理人签订信贷周转合作协议。原贷款机构主要负责使用信贷周转基金归还原有贷款;新贷款机构主要负责发放新贷款用于归还信贷周转基金,且须保证新贷款资金封闭运作并能及时归还信贷周转基金。具体包括:

  1.原贷款机构提供信贷周转基金转入的指定内部账户,并保障其有效、安全;

  2.原贷款机构对申请人使用信贷周转基金事项进行审核并做出结清原有贷款及解除抵质押登记(如有)承诺;

  3.新贷款机构对申请人使用信贷周转基金事项进行审核并做出发放新贷款承诺;

  4.新贷款机构对申请人还贷账户进行监管,划转新贷款资金归还信贷周转基金等工作。

  第三章 原机构续贷业务流程

  第十条 申请人拟申请信贷周转基金的,需向贷款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厦门市信贷周转基金申请表(原机构续贷版本)》(以下简称《原机构续贷申请表》)。《原机构续贷申请表》中应明确:申请人基本信息及基金需求情况;申请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对贷款机构的续贷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也需同步对该笔信贷周转基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企业营业执照、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及保证人(如有)的身份证明资料;

  (三)贷款机构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机构对申请人续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其申请信贷周转基金的,在《原机构续贷申请表》中明确续贷承诺(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授权专用章)。贷款机构于贷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将《原机构续贷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提交至管理人处。

  第十二条 管理人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与申请人签定《借款合同》;有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还需同时签订《保证合同》,并办理信贷周转基金借款手续。信贷周转基金借款金额不高于贷款机构承诺的续贷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的信贷周转基金可用金额。

  除发现不符合提供信贷周转基金条件的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为申请人提供信贷周转基金服务。

  第十三条 管理人将向申请人发放的信贷周转基金直接汇入贷款机构设立的内部账户,并通知贷款机构及时完成有关还款、续贷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人使用信贷周转基金结清相应贷款后,贷款机构应按照其在《原机构续贷申请表》中做出的承诺内容及时续贷。续贷资金中应用于归还信贷周转基金的部分,直接以受托支付方式转入管理人的信贷周转基金内部账户。

  第十五条 为提高基金运转效率,信贷周转基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续贷手续办理等原因可能导致信贷周转基金使用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申请人、贷款机构应于信贷周转基金发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延长使用期限的申请,由管理人审核同意并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延长。单笔贷款原则上仅限延长一次使用期,且延长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若在批准延长时限内仍未完成续贷手续,贷款机构应在信贷周转基金使用天数届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转入的该笔信贷周转基金无条件退回管理人的信贷周转基金内部账户。

  第四章 跨机构转贷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申请人拟申请使用信贷周转基金完成跨机构转贷的,需向原贷款机构和新贷款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需在《厦门市信贷周转基金申请表(跨机构转贷版本)》(以下简称《跨机构转贷申请表》)中明确申请人基本信息及基金需求情况;申请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对新贷款机构发放新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也需同步对该笔信贷周转基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跨机构转贷申请表》流转顺序为先新贷款机构后原贷款机构;

  (二)向新贷款机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及保证人(如有)的身份证明资料;

  (三)原贷款机构、新贷款机构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新贷款机构对申请人跨机构转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发放新贷款,并同意其申请信贷周转基金的,在《跨机构转贷申请表》中明确发放新贷款承诺(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授权专用章)。

  原贷款机构对申请人跨机构转贷材料进行审核,并同意其使用信贷周转基金结清原有贷款的,在《跨机构转贷申请表》中明确结清原有贷款及解除抵质押登记(如有)承诺(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授权专用章)。原贷款机构于贷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将《跨机构转贷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提交至管理人处。

  第十八条 管理人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与申请人签定《借款合同》;有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还需同时签订《保证合同》,并办理信贷周转基金借款手续。

  信贷周转基金借款金额不高于原有贷款在贷余额及新发放贷款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的信贷周转基金可用金额。

  除发现不符合提供信贷周转基金条件的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为申请人提供信贷周转基金服务。

  第十九条 管理人将向申请人发放的信贷周转基金直接汇入原贷款机构设立的内部账户,并通知原贷款机构及时完成有关还款、确认还款结果工作。

  第二十条 原贷款机构应于信贷周转基金转入其内部账户的次日前结清原有贷款,超过使用期限的,应于收到信贷周转基金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转入的该笔信贷周转基金无条件退回管理人的信贷周转基金内部账户。原贷款机构原则上应于结清原有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妥解除抵质押登记(如有)等手续。

  申请人使用信贷周转基金结清原有贷款后,新贷款机构应按照其在《跨机构转贷申请表》中做出的承诺内容及时发放新贷款。新贷款资金中应用于归还企业信贷周转基金的部分,直接以受托支付方式转入管理人的信贷周转基金内部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基金运转效率,信贷周转基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跨机构转贷手续办理等原因可能导致信贷周转基金使用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申请人、新贷款机构应于信贷周转基金发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延长使用期限的申请,由管理人审核同意并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延长。单笔贷款原则上仅限延长一次使用期,且延长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若在批准延长时限内仍未完成跨机构转贷手续,新贷款机构应在信贷周转基金使用天数届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补足该笔信贷周转基金至管理人信贷周转基金内部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应加强信贷周转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贷款机构存在骗取财政资金的,管理人应依法追缴信贷周转基金。

  第二十四条 原机构续贷业务,贷款机构应按承诺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贷款机构未能按照承诺续贷,或故意提供虚假同意续贷意见,致使信贷周转基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应在信贷周转基金使用天数届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担归还补足责任,将信贷周转基金按时转入管理人的信贷周转基金内部账户。

  跨机构转贷业务,原贷款机构应按承诺及时完成原有贷款的结清及解除抵质押登记(如有);新贷款机构应按承诺承担按期足额发放新贷款责任。新贷款机构未能按照承诺发放新贷款的,或故意提供虚假同意发放新贷款意见,致使信贷周转基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应在信贷周转基金使用天数届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担归还补足责任,将信贷周转基金按时转入管理人的信贷周转基金内部账户。

  第二十五条 还贷资金中含有部分自筹资金的,申请人应确保自筹部分资金于拟偿还贷款到期前足额到位;因自筹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导致申请人无法使用信贷周转基金归还贷款的,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程序审批导致信贷周转基金发生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金管规〔2022〕1号)同时废止,2025年10月15日前提交的申请仍按原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