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
2022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扶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帮扶企业维持正常资金周转,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应急还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还贷资金),是指为本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用于归还贷款机构贷款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还贷资金服务对象(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因经营发展需要,有临时资金周转需求的本市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贷款机构贷款,是指本市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为申请人提供的除消费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
第四条 应急还贷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市金融监管局是应急还贷资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对应急还贷资金进行管理、协调。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应急还贷资金的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应急还贷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应急还贷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开展绩效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人做好应急还贷资金发放、回收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还贷资金预算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会同市金融监管局制订应急还贷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对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对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和再评价。
(三)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是应急还贷资金的业务指导部门,引导贷款机构加大对应急还贷资金的使用力度,督促相关机构按规定办理应急还贷业务。
第六条 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作为应急还贷资金的唯一管理人,负责应急还贷资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具体包括:
(一)与贷款机构签订应急还贷合作协议;
(二)审核申请人资料,签订相关合同后,确认资金调拨路线;
(三)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审批资金由应急还贷资金专用账户发放借款,向申请人发放的借款用于归还对应贷款机构的贷款;
(四)督促贷款机构按照承诺内容及时放款,通过资金封闭运作的方式及时归还应急还贷资金;
(五)在保证资金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基础上,适当配套银行高收益产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运作收益并入专用账户管理;
(六)每月制作业务台账,定期编制业务经营情况向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报送。
第七条 管理人设立应急还贷资金专用账户,对应急还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应急还贷资金不得用于管理人其他日常运营或承担管理人自身经营风险,在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应急还贷资金的前提下,管理人不承担应急还贷资金的运营风险。
第八条 管理人按季收取管理费用,按当季完成的应急还贷周转累计金额的0.01%收取,不得超过当季资金收益。
第九条 有意愿通过应急还贷资金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续贷的贷款机构,需与管理人签订应急还贷合作协议,并主要负责使用应急还贷资金归还原有贷款及发放续贷用于归还应急还贷资金工作。贷款机构须保证资金封闭运作并能及时归还应急还贷资金。具体包括:
(一)提供应急还贷资金转入的指定内部专用账户,并保障其有效、安全;
(二)对申请人使用应急还贷资金事项进行审核并做出续贷承诺;
(三)对申请人还贷账户进行监管,划转续贷资金归还应急还贷资金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申请人拟申请应急还贷资金的,需向贷款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厦门市应急还贷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中应明确:申请人基本信息及资金需求情况;申请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对贷款机构的续贷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也需同步对该笔应急还贷资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企业营业执照、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三)贷款机构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机构对申请人续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其申请应急还贷资金的,在《申请表》中明确续贷承诺(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授权专用章)。贷款机构于贷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提交至管理人处。
第十二条 管理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与申请人签定《借款合同》;有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还需同时签订《保证合同》,并办理应急还贷借款手续。应急还贷借款金额不高于贷款机构承诺的续贷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的应急还贷资金可用金额。
除发现不符合提供应急还贷资金条件的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为申请人提供应急还贷资金服务。
第十三条 管理人将向申请人发放的应急还贷资金直接汇入贷款机构设立的内部专用账户,并通知贷款机构及时完成有关还款、续贷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人使用应急还贷资金结清相应贷款后,贷款机构应按照其在《申请表》中做出的承诺内容及时续贷。续贷资金中应用于归还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的部分,直接以受托支付方式转入管理人的应急还贷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为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应急还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续贷手续办理等原因可能导致应急还贷资金使用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申请人、贷款机构应于应急还贷资金发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延长使用期限的申请(见附件2),由管理人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企业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出具审核意见,两方联审一致同意后方可延长。单笔贷款原则上仅限延长一次使用期,且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若在批准延长时限内仍未完成续贷手续,贷款机构应在应急还贷资金使用天数届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转入的该笔应急还贷资金无条件退回管理人的应急还贷资金专用账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鼓励各贷款机构积极使用应急还贷资金帮扶企业。
第十七条 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应急还贷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人、贷款机构存在骗取财政资金的,管理人应依法追缴应急还贷资金。
第十九条 贷款机构应按承诺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贷款机构未能按照承诺续贷,或故意提供虚假同意续贷意见,致使应急还贷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应在应急还贷资金使用天数届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担归还补足责任,将应急还贷资金按时转入管理人的应急还贷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还贷资金中含有部分自筹资金的,申请人应确保自筹部分资金于拟偿还贷款到期前足额到位;因自筹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导致申请人无法使用应急还贷资金归还贷款的,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程序审批导致应急还贷资金发生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企业应急还贷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厦金管〔2019〕91号)同时废止,2022年10月15日前提交的申请仍按原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厦门市应急还贷资金申请表
2.申请延长应急还贷资金使用期限的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